地特四等
112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7 題
關於憲法訴訟之當事人及代理人,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之當事人為提出聲請之國家最高機關、立法委員、法院或人民
- B 人民提起憲法訴訟,採律師強制代理制度,以促進憲法法庭審理效率
- C 機關爭議案件,以聲請之國家最高機關及與其發生爭議之機關為當事人
- D 法學教授、副教授或助理教授,經憲法法庭審判長許可,得為訴訟代理人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國家設立一個最高層級的法庭來處理人民權利受損的申訴時,如果法律規定「每位申訴者都『必須』先花一筆錢聘請律師才能進法院」,這對於經濟能力有限的弱勢族群會造成什麼阻礙?這種門檻設定與憲法要「保障人民訴訟權」的初衷,是否存在某種矛盾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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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確地辨識出憲法訴訟程序的細微規範!這題考查的是《憲法訴訟法》中關於當事人與代理人的程序要件。在學習公法時,我們常需要釐清「權利保障」與「審理效率」之間的權衡,而你顯然已經掌握了其中的關鍵。
律師代理的規範本質
選項 (B) 的錯誤在於,雖然為了提升審理品質,實務上鼓勵委任專業人士,但《憲法訴訟法》第 8 條規定,當事人「得」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於言詞辯論期日,除有第 8 條第 1 項各款情形之一者外,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立法者考慮到若強制人民必須花錢請律師才能尋求憲法救濟,可能會大幅提高救濟門檻,反而限縮了人民尋求正義的機會。因此,除有第 8 條第 1 項各款情形之一者外,言詞辯論期日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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