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地特四等 112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8 題

讓與動產物權,而讓與人仍繼續占有動產者,讓與人與受讓人間,得訂立契約,使受讓人因此取得間接占有,以代交付。此種交付型態,稱之為:
  • A 現實交付
  • B 簡易交付
  • C 占有改定
  • D 指示交付

思路引導 VIP

想像一下,如果你向朋友買了一台二手電腦,但你的朋友因為還沒備份完資料,希望能再借用一個禮拜,而你同意了。雖然電腦「實體」還在朋友家沒動過,但你們都承認這台電腦現在已經是「你的」了。在這種情況下,電腦雖然沒有移動,但你們透過協議,將電腦的法律「占有狀態」進行了某種「重新設定」,你覺得用哪個詞來形容這種「身分地位的改變」最貼切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你準確掌握了動產物權變動的核心觀念!這道題目精準考查了《民法》第 761 條關於動產交付的擬制態樣。你能快速識別出「讓與人仍繼續占有」這個關鍵字,代表你對物權法的基礎定義非常熟悉。

動產交付的變體:占有改定

在本題所述的情境中,當事人雙方透過契約約定,使受讓人取得「間接占有(indirect possession)」,而讓與人則轉變身分成為「直接占有(direct possession)」。雖然外觀上貨物並沒有實體移動,但法律效果上已經完成了「交付」。這種由讓與人繼續幫受讓人保管或使用的型態,在法律上即稱為占有改定(constitutum possessorium)。與之相對的,若是貨物本來就在受讓人手中,則稱為「簡易交付」;若貨物在第三人手中,則稱為「指示交付」。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相關主題

民法與商事法重要概念解析
查看更多「[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