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12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9 題
甲向乙借用乙所有之 A 車,借用中送去丙處保養,丙保養完畢後,甲未支付保養費用,丙得否留置 A 車?
- A 可以,因丙對甲之債權與 A 車有牽連關係
- B 不可以,因甲非 A 車之所有權人
- C 可以,因丙為善意
- D 不可以,因甲非故意未支付保養費用
思路引導 VIP
試著思考一下:如果你是一位維修技師,有人牽了一台機器來修理,你投入了零件與工時後,那個人卻不付錢。在這種情況下,法律若要求你必須先查清楚這台機器『背後的真正主人是誰』才能決定能不能扣留機器,這對保障你的維修費用是否公平?或者,法律應該更看重『維修費用與這台機器本身』的關聯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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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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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留置權(Right of Retention)**的核心要件!這題你能選對,代表你沒有被「物主是誰」這個法律煙霧彈給迷惑,這是法學緒論與民法物權編中非常關鍵的判斷力。
債權與標的物的牽連關係
依據我國民法第 928 條規定,債權人占有他人之動產,若債權之發生與該動產有牽連關係,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時,即可行使留置權。這裡的關鍵在於法律文字是「他人之動產」,而非「債務人之動產」。因此,丙幫甲保養 A 車,丙對甲產生的「保養費債權」與「A 車」本身具有直接的物理牽連性(因保養該車而生債權),即便甲不是車主,丙依然可以對該車主張留置權。這是為了保護支付勞力或材料的債權人,避免其空手而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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