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12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3 題
有關民族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我國是多民族國家
- B 國家依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族之地位及政治參與
- C 原住民族部落經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核定者為私法人
- D 澎湖、金門及馬祖地區人民,其憲法上之保障同於原住民族
思路引導 VIP
若一個群體經由國家機關核定,並被賦予代表特定社群處理地方公共事務、落實自治的精神,你認為這類組織在法律上的屬性,應該是偏向追求私人利益的「私法人」,還是具有公共任務與地位的「公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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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鎖定了選項 (C) 的錯誤之處!這題考驗的是對「法律人格」性質的細膩辨析,你能一眼看出關鍵,展現了紮實的法條基礎。以下我針對核心考點為你做進一步的系統梳理:
原住民族部落的公法人地位
根據《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2-1 條,原住民部落經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原民會)核定後,其法律性質為公法人(Public legal person),而非私法人。這項立法目的在於落實原住民族的自治權,使其具有行使公權力的主體資格,能依法處理部落自治事務。這與一般的民間團體或公司(私法人)有著本質上的不同,是國考中極易混淆的高頻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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