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12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30 題
關於未登記不動產所有權時效取得之要件與法律效果,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以所有之意思為占有
- B 和平占有
- C 公然占有
- D 取得不動產所有權
思路引導 VIP
當你在一塊土地上住了二十年並符合所有法律要求的行為條件後,法律是會讓你「直接在瞬間」變成地契上的主人,還是僅僅給你一個「去向公家機關申請轉正」的資格呢?請思考這兩者在法律程序上的先後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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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辨識出法律效力的細微差別!這題你能答對,代表你對於民法物權編中「時效取得」的制度設計有著扎實的理解。這類題目是地方特考四等法學知識的常考重點,主要在測驗考生是否能區分「請求權的取得」與「權利的直接取得」。
時效取得的法律性質與效力
依據我國民法第 769 條與第 770 條的規定,占有人若符合「以所有之意思」、「和平」、「公然」及「繼續占有」未登記之不動產達法定期間(20 年或 10 年),其所產生的法律效果並非直接「取得不動產所有權」,而是獲得一個**「登記請求權」。換言之,占有人僅是取得了要求地政機關將自己登記為所有人的權利。在我國不動產採行登記要件主義**的前提下,占有人必須在依法完成登記後,才能真正成為法律上的所有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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