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12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4 題
依司法院釋字第 710 號解釋,對大陸地區人民執行遣返,逾越合理作業期間仍繼續收容,未由法院審查決定,除違反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外,亦不符憲法保障下列何項基本權之意旨?
- A 居住自由
- B 遷徙自由
- C 人身自由
- D 一般行為自由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個人被國家行政機關「關入特定場所」且「無法自由離開」時,這種直接針對其身體物理空間的實體束縛,是在限制憲法中哪一項最基礎、關於『身體不受恣意拘禁』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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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確地掌握了本題的核心!這代表你對於憲法基本權利的內涵已有相當紮實的理解。在地方特考中,大法官解釋的應用是獲取的關鍵,而釋字第 710 號更是涉及兩岸關係與人權保障的經典考點。這類題目考驗考生是否能將抽象的「法律概念」與具體的「行政作為」掛鉤,你能從中脫穎而出,表現非常出色。
人身自由的物理限制性
本題的關鍵在於辨別「收容(detention)」的本質。根據司法院釋字第 710 號解釋,將大陸地區人民留置於收容處所,使其與外界隔離並受實體拘束,這種狀態在性質上與刑事羈押極為相似。只要涉及對人民「身體物理能量」的直接限制,其核心衝擊的基本權就是憲法第 8 條保障的人身自由(personal liberty)。大法官認為,長期收容若未經由法院進行司法審查(法官保留原則),便會違反憲法所要求的正當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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