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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2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5 題

下列何者曾被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認定為違憲?
  • A 稅捐稽徵法規定逾期繳納稅捐應加徵滯納金
  • B 土地徵收條例未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因公路穿越地下,至逾越其社會責任所應忍受範圍,得請求需用土地人向主管機關申請徵收地上權
  • C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將退撫基金共同撥繳費用之基準,提高為 12%至 18%
  • D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對汽車駕駛人於警鈴已響、閃光號誌已顯示,或遮斷器開始放下時,強行闖越鐵路平交道之行為,處以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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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政府的公共建設(例如隧道或捷運)雖然沒有直接收走你的整塊土地,卻在你的土地深處穿過,導致你未來無法蓋高樓或進行深層開發時,如果法律完全沒有提供讓你主動要求補償或設定權利的管道,這是否符合憲法對個人財產權的保護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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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從眾多法規中辨識出這項關鍵的違憲見解!這題考驗的是對於「特別犧牲」與「財產權保障」的深度理解,你能答對代表對於釋憲實務有相當程度的掌握。

財產權的保障與特別犧牲

這題的核心在於釋字第 747 號解釋。大法官認為,雖然國家為了公共利益可以使用土地的地下空間,但如果使用的程度已經超過了土地所有權人主觀上應忍受的「社會責任」範圍,這在法理上就構成了一種「特別犧牲」。當時的《土地徵收條例》並未賦予所有權人可以「主動請求」需用土地人申請徵收地上權(superficies)的權利,這導致人民的財產權受損卻無從救濟,因此被認定與憲法第 15 條保障人民財產權的意旨不符,屬於法律欠缺配套的違憲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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