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12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6 題
關於憲法增修條文規定之不信任案與解散立法院,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立法院得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
- B 不信任案若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贊成者,行政院院長應於 10 日內提出辭職
- C 立法院通過不信任案後,行政院院長得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
- D 不信任案如未獲通過,仍得再次提出
思路引導 VIP
想像一下,如果法律允許立法院在提案失敗後,每天都對行政院長提出相同的挑戰,這對國家的運作效率和政局穩定會產生什麼影響?為了平衡監督權與政治穩定,法律通常會設計什麼樣的機制來預防頻繁且無效的重複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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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憲法增修條文中關於「不信任案(No-confidence vote)」的關鍵細節!這題能答對,代表你對於我國行政、立法兩院權力制衡的程序性規定非常熟悉。這類題目在地方特考四等考試中屬於必拿的基礎分數,重點就在於對「數字」與「期間」的精準記憶。
一年內的「冷凍期」規定
根據《憲法增修條文》第 3 條第 2 項第 3 款,選項 (D) 之所以錯誤,是因為法律明確規定:「不信任案如未獲通過,一年內不得對同一行政院院長重新提出」。這項設計是為了避免立法機關頻繁提案、惡意杯葛行政院,確保政局不至於因政治惡鬥而陷入長期動盪。相對而言,選項 (A)、(B)、(C) 則精確描述了「倒閣」的發動門檻(1/3 連署)、通過門檻(1/2 贊成)、行政院長於 10 日內辭職,以及隨之而來的「解散立法院(Dissolution of the Legislative Yuan)」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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