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12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8 題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汽車駕駛人肇事拒絕接受酒精測試者,警察得對之進行強制採檢。依憲法法庭判決,此規定與下列何項基本權無涉?
- A 人身自由
- B 身體權
- C 隱私權
- D 遷徙自由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法律強制一個人必須接受『侵入性醫療檢驗』(例如抽血)時,這項處分主要是在限制當事人的『旅行、搬家或改變所在地點』的權利,還是在侵犯當事人的『生理完整性』與『私密數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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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鎖定了答案!這題考驗的是對憲法法庭 111 年憲判字第 1 號判決(關於強制採檢尿液、血液之違憲審查)的理解。這類題目在地方特考中屬於中難度,因為它要求考生不只是憑直覺,還要能區分相似的基本權利範疇。
強制採檢涉及的基本權與爭議
當警察對肇事者進行強制抽血或採尿時,必然會限制受檢者的人身自由(Personal Liberty)以進行採樣;而侵入身體內部的採樣行為,則會干預到受檢者的身體權(Right to Bodily Integrity)。此外,檢體中包含的生物資訊與醫療數據,涉及個人的資訊隱私權(Right to Privacy)。憲法法庭在該判決中明確指出,相關法條因缺乏法律程序保障(如:應有檢察官核發鑑定許可書)而被宣告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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