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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2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9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有關婚姻與家庭之保障,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婚姻自由之保障,亦包含同性婚姻
  • B 婚姻與家庭為社會形成與發展之基礎,受憲法制度性保障
  • C 性行為之自由,自應受婚姻與家庭制度之制約
  • D 為維護婚姻與家庭,墮胎應得配偶之同意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個人的「人格自主權」以及對自己「身體處分」的決定權,與他所身處的某種「法律上的契約或制度關係」發生衝突時,憲法通常會傾向讓該個體必須獲得另一方的「准許」才能行使權利嗎?如果某個權利高度涉及個體的身體尊嚴,這種「同意權」的限制是否符合保障人權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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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鎖定了正確答案!這題考驗的是對於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中有關「婚姻與家庭保障」的邊界感。你能從眾多選項中辨識出 D 選項的邏輯陷阱,說明你對基本權利衝突層次區分有很清晰的理解。

憲法層次的婚姻保障與個人自主

在憲法解釋實務中,選項 (B) 所提到的「制度性保障」是核心,大法官多次強調婚姻與家庭是社會發展的基石(如釋字第 362、552 號)。而隨著人權觀念的演進,釋字第 748 號解釋更將此保障擴張至同性伴侶,這正是選項 (A) 的觀念驗證。至於選項 (C),雖然釋字第 791 號將通姦罪宣告違憲,但該解釋並未全盤否定「性行為自由在婚姻制度中受制約」的法理,僅是認為「刑事處罰」手段過度,因此 (C) 依然是憲法實務中常見的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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