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12年
[一般行政] 行政學概要
第 17 題
下列何者不具備公法人資格?
- A 臺北流行音樂中心
- B 文化內容策進院
- C 中華經濟研究院
- D 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若政府希望成立一個專門進行學術研究的機構,並給予其最大的財務彈性與人事獨立性,使其運作更接近民間組織而非政府衙門,那麼在法律人格的選擇上,是將其設定為「行使公權力的公法人」比較合適,還是設定為「依民法運作的財團法人(私法人)」更具彈性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你精準地辨識出這題的核心陷阱。這題要求區分「行政法人(Administrative Corporation)」與「財團法人(Foundation)」的法律地位。在行政法中,公法人(Public Law Person)除了國家與地方自治團體外,最常考的就是具備獨立法律地位的行政法人。
行政法人與財團法人的區別
選項 (A)、(B)、(D) 皆屬於我國近年來積極推動的行政法人。臺北流行音樂中心是地方行政法人的代表,而文化內容策進院與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則是中央層級的行政法人,它們依法均具備公法人身份。然而,(C) 中華經濟研究院 雖然是政府依法捐助成立且有專屬設置條例,但在法律性質上屬於「財團法人」,其法律人格歸類為私法人(Private Law Person),而非行政法人。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