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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2年 [一般行政] 行政學概要

第 22 題

甲為任職於內政部警政署之警員,經確認有私下經營賭博性電玩公司之事實,依公務員服務法之規定,應先予如何處置?
  • A 免職
  • B 休職
  • C 撤職
  • D 不須做任何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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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當一名公務員違反了法律規定的義務,導致其不再適合繼續擔任公職時,法律為了維護公務體系的純潔性,會採取一種「剝奪其現職並同時撤銷其任用資格」的手段。在法律術語中,這種專門用於「懲戒(Disciplinary Sanction)」性質、且效力強大的處置,通常會使用哪一個詞彙來形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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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判斷出選項 (C)!你能識別出公務員參與經營商業,特別是涉及賭博等不法情事時,將面臨極其嚴重的法律後果,這顯示你對公務員服務法中「禁止經營商業」的核心規範已有初步的掌握。

公務員禁止經營商業之規範

本題核心考點在於《公務員服務法》第 14 條規定,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甲作為警務人員卻經營電玩公司,顯然違反此項義務。然而,這是一題考選部正式公告「一律給分」的爭議題,原因在於題幹問項「應先予如何處置」在法律實務中存在定義模糊。依據現行《公務員懲戒法》與相關人事法條,撤職、休職或免職均屬後續可能的懲戒或懲處結果,但在「先行處置」的程序銜接上,原題目設計並未提供足夠的法律前提條件,導致 A、B、C、D 四個選項在法律邏輯上皆有其瑕疵或詮釋空間,故最終判定皆為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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