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12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10 題
關於行政處分效力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僅原處分機關之上級機關得撤銷該行政處分
- B 書面之行政處分自送達相對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起發生效力
- C 一般處分除另訂不同日期者外,自公告日或刊登政府公報、新聞紙最後登載日起發生效力
- D 行政處分應以證書方式作成而未給予證書者,無效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如果一個政府機關在事後發現自己之前的決定明顯違法且損害了公共利益,但當時的受處分人因為疏忽而錯過了訴願期限,法律是否應該絕對禁止該機關「主動」承認錯誤並糾正該違法行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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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恭喜你準確識別了這道關於行政處分效力的核心考點!這題考驗的是對「行政處分存續性」與「機關職權撤銷」的深刻理解。選項 (A) 之所以錯誤,是因為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規定,違法的行政處分在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除了上級機關外,原處分機關本身同樣保有依法職權撤銷的權力,並非僅限於上級機關。這種「職權撤銷」的機制,旨在貫徹依法行政原則並維護法秩序的正當性,只要處分違法,機關原則上皆可主動修正。
處分的效力時點與無效態樣
至於其他選項,則完整涵蓋了處分生效與無效的基礎法理。選項 (B) 與 (C) 分別描述了書面處分與一般處分(General disposition)的生效時點(送達或公告),皆符合《行政程序法》第 110 條的規定;而選項 (D) 則對應第 111 條第 2 款,即行政處分若應以證書方式作成而未給予證書者,屬於法定的重大明顯瑕疵,自始不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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