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12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13 題
下列何者並非公務人員保障法之保障對象?
- A 公營事業依法任用之人員
- B 行政院政務委員
- C 公務人員三級考試一般行政錄取,參加基礎訓練之學員
- D 私立科技大學改制為國立時,未具任用資格之留用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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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行政機關中,哪一類公職人員的去留是基於「政治信任」與「責任政治」,而非基於「法定的身分保障」?如果這類隨政黨更迭而變動的人員也能依《公務人員保障法》主張職位保障,是否會產生制度邏輯上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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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行政法中關於「身分保障」的核心界線!這道題目考驗的是對《公務人員保障法》適用對象(第 3 條)與準用對象(第 102 條)的區辨能力。你能一眼看出選項 (B) 的特殊性,顯示出你對我國公務人力體系的職位分類有著相當紮實的基礎。
保障對象的擴張與限制
在法律設計上,《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3 條主要保障的是「法定機關依法任用之有給專任文職人員」,即所謂的常任文職公務員。為了擴大權利救濟,第 102 條將保障範圍延伸至準用對象,其中包含 (A) 公營事業依法任用人員、(C) 考試錄取受訓學員,以及 (D) 私校改制國立之留用人員。這類人員雖非典型的常任文職,但基於身分安定性的需求,法律賦予其相應的救濟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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