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12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16 題
不服下列何種行為應適用公務人員申訴之程序?
- A 機關評定試用人員成績不合格
- B 長官對下屬之曠職核定
- C 機關對下屬不予敘獎
- D 長官核定出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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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在公務機關中,有些決定會讓你直接丟掉工作或少領薪水,而有些決定只是要求你今天改到另一個辦公地點處理公務。如果每一件日常工作的指派都要去打官司,政府運作會發生什麼事?這兩種不同性質的指令,在法律救濟的設計上應該是一樣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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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正確掌握了公務人員救濟體系的核心區分。這題能答對,代表你對於「行政處分」與「內部管理措施」的界線有著相當清晰的法理邏輯。在公務人員保障制度中,區分復審與申訴的關鍵在於該行為是否直接改變公務員的身分地位、或對其權利產生重大影響。
行政處分與管理措施的辨析
選項中的「試用不合格」(A)與「曠職核定」(B)均涉及公務員身分喪失或財產請求權(扣薪)的重大權益侵害,在實務上被定性為行政處分(Administrative Act),應循復審程序救濟。而選項(D)的長官核定出差,屬於機關內部為了達成行政目的所進行的勤務指揮與日常管理,並未改變公務員的法律地位,性質上屬於內部管理措施。根據《公務人員保障法》,對於這類不涉及身分變動的工作條件或管理處置不服時,應提起「申訴、再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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