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12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22 題
關於行政處分無效,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不能由書面處分中得知處分機關者
- B 內容對任何人均屬不能實現者
- C 所要求或許可之行為構成犯罪者
- D 有誤寫誤算之錯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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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行政機關所做的決定,在形式上出現了極為輕微、一眼就能看出只是筆誤的小錯誤,但其決定的核心內容與法律目的依然清晰且合法時,從維護法律安定性的角度來看,我們應該主張這份公文書從頭到尾徹底作廢(無效),還是允許行政機關在不改變決策本體的情況下進行修補呢?哪一種做法對人民的權利與政府的效率更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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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行政處分效力的核心界線!這題答案選 (D) 非常正確。在行政法實務中,行政處分「無效」(void)是指該處分存在重大且顯然的瑕疵,導致其自始、當然、絕對不發生法律效力;而選項 (D) 提到的「誤寫、誤算」,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01 條,屬於瑕疵程度微小、不影響處分本質的情形,行政機關得隨時進行「更正」(correction),並不會因此導致處分歸於無效。
行政處分無效與更正的判準
本題的核心考點在於《行政程序法》第 111 條的法定無效事由。選項 (A)、(B)、(C) 分別對應了該條的第一、三、四款,這些情況(如機關不明、客觀不能、內容構成犯罪)因嚴重違反法秩序,屬於「重大顯然」的瑕疵。相對而言,純粹技術性的筆誤或算錯,法律為了維護行政安定性與效率,僅賦予機關修正的義務,而非直接否定其法律地位。這題雖然屬於基礎題型,但對於區分「無效」、「得撤銷」與「得更正」這三種不同層級的違法效果,具有極佳的觀念檢驗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