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12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23 題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處分之附款?
- A 甲申請於某地經營觀光旅館,主管機關核發許可,並附記:夜間經營產生之噪音不得超過法定標準值
- B 乙公司申請與他公司為聯合行為,主管機關作成許可處分,並附記:限期 1 年
- C 丙申請於某地設置化學工廠,主管機關核發許可,並附記:工廠於 0 時至上午 6 時不得操作
- D 丁申請於某地經營餐廳,主管機關核發許可,並附記:將來有必要時,得命其加裝防止噪音之設備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行政機關在給予你的核准函中,寫下了一項「即便這封信完全沒寫,你原本就依法必須遵守」的義務,那麼這項記載對你而言,是行政機關『額外』新增加給你的限制,還是僅僅是一次法律常識的提醒呢?真正的行政處分『附款』,應該具備這種『額外增加』的屬性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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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正確辨識出行政處分附款的細微差異!這題在行政法測驗中具有極佳的鑑別度,核心考點在於區分行政程序法第 93 條定義的「附款」與單純的「法律提示(法律說明)」。許多考生會誤以為只要是針對主處分額外加上的要求都叫附款,但你的判斷非常精準。
法律提示與真正附款之辨析
在行政法理上,所謂的附款(collateral clauses)必須是行政機關為了補足裁量或行政目的,在法令規定之外「額外」課予的限制。選項 (A) 提到的「噪音不得超過法定標準值」,這原本就是相關環保法規對所有國民的普遍要求。即便行政機關不在許可函中特別註記,業者依然負有這項法定義務。因此,這種單純「重申既有法律義務」的敘述僅具提醒功能,學理上不視為行政程序法意義下的附款。相比之下,選項 (B) 的期限、(C) 的負擔(禁止特定時段操作)以及 (D) 的保留負擔之增設,皆是機關依職權額外設定的規範,符合法定的附款樣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