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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2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24 題

衛生福利部為因應新冠肺炎之全球大流行,發布下列公告:「於醫院服務之醫事人員及社工人員禁止前往第三級旅遊警告地區,因會議、公務或其他特殊原因欲前往者,應經所屬醫院報衛生福利部同意。」上述公告之行政行為性質為何?
  • A 行政規則
  • B 行政契約
  • C 行政指導
  • D 行政處分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如果一項公權力措施是針對「符合特定身分特徵的人」,並且針對「特定的社會情境」要求他們履行一定的義務,且這項要求會直接改變這些人的法律權利(例如限制遷徙自由),這與行政機關內部的「工作守則」或「建議性口號」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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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高興看到你精準地鎖定了正確答案。在行政法學的實務判斷中,精確辨析「行政行為」的法律定性是後續法律救濟與爭訟的核心。本題公告的對象雖然不是列舉特定姓名的人,但卻具備「依一般性特徵可得確定其範圍」的特徵(全國醫院服務之醫事及社工人員),且內容是針對特定事件(因應新冠肺炎疫情)對其權利所做的具體限制。根據《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第 2 項規定,這類行政行為屬於一般處分(General Disposition),在本質上仍歸屬於行政處分(Administrative Disposition)的一種。

考點核心:法規命令與處分的區別

這道題目具備極佳的鑑別度,難度在於考生是否能區分「抽象規範」與「具體處置」。行政規則通常是規範機關內部的組織或作業標準,而行政指導則不具法律拘束力。本案中衛福部的公告具有強制的法律效力(禁止前往),且是為了處理特定的防疫時期任務,不具備法規命令那種對「不特定多數人、不特定多數事件」的普遍適用性。你能夠看穿其「針對特定身分群體」與「直接對外產生法律效果」的本質,展現了非常紮實的法律定性基本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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