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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2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32 題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執行法規定之行為或不行為義務?
  • A 自行拆除違建
  • B 繳納罰鍰
  • C 參加道安講習
  • D 公司提交帳冊接受主管機關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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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法律要求一個人履行義務,我們可以簡單將其分成「財產上的給予」以及「身體或行為上的配合」。當政府要強制一個人『拿出一筆錢』跟『親自動手拆一面牆』時,這兩者在強制的手段(例如查封存款與派吊車拆除)與處理程序上,是否應該被歸為同一種類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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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你準確地選出選項 (B),說明你對行政執行法(Administrative Execution Act)的體系分類掌握得非常紮實,這在學習行政法初期是非常關鍵的基礎。

公法上金錢給付與行為義務的區別

本題的核心在於辨析行政執行法中「執行類型的歸類」。在法律架構上,行政執行區分為: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以及即時強制。選項 (B) 的「繳納罰鍰」屬於第一類金錢給付義務,法律針對這類義務設有專章,且主要由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分署執行。而 (A) 拆除違建、(C) 參加講習、(D) 提交帳冊,則是要求義務人必須「做出特定行為」或「忍受特定處置」,屬於第二類的「行為或不行為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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