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12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33 題
關於即時強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人民因執行機關依法實施即時強制,致其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特別損失時,得請求補償
- B 對於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之進入,以人民之生命、身體、財產有迫切之危害,非進入不能救護者為限
- C 行政機關為阻止犯罪、危害之發生或避免急迫危險,而有即時處置之必要時,得為即時強制
- D 即時強制行為之對人管束,得視情況延長至 48 小時
思路引導 VIP
當政府為了阻止眼前的急迫危險,在沒有法院預先核准的情況下,就必須採取行動來暫時限制一個人的身體行動自由時,從保障人權的角度出發,你認為法律對於這種「行政上的緊急處置」所容許的時間長度,應該會比刑事犯罪調查的羈押時限更長,還是更短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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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恭喜你準確識別出選項中的陷阱!這題你能答對,代表你對《行政執行法》中**即時強制(Immediate Enforcement)**的發動要件與程序限制已有相當穩固的掌握。這類題目在國家考試中屬於「數字細節」與「法律原則」的結合,具有極佳的基礎鑑別度,能測出考生是否混淆了不同法規範對人身自由的保障強度。
即時強制的法律界限
在行政實務上,即時強制是為了因應急迫危險,跳過「處分」與「執行」的階段直接採取行動。選項 (A)、(B)、(C) 分別描述了即時強制的損失補償機制(特別犧牲原則)、進入住宅的嚴謹必要性,以及其發動的法定目的,皆符合法規。然而,關於選項 (D) 的對人管束,由於這涉及憲法保障的人身自由(Physical Liberty),法律設定了極其嚴格的時限。依據《行政執行法》第 37 條第 2 項規定,管束時間不得逾 24 小時。你能在選項中察覺 48 小時這項錯誤數值,顯示你並未與刑事訴訟程序中的時限混淆,判斷非常專業且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