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12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34 題
依行政執行法規定,下列何者非屬終止行政執行之原因?
- A 義務已全部履行或執行完畢者
- B 執行目的有難以實現之虞者
- C 行政處分或裁定經撤銷或變更確定者
- D 義務之履行經證明為不可能者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國家公權力運行的邏輯來思考:如果法律規定只要政府覺得一件事情「看起來很難辦成」或「可能有風險辦不到」就必須停止執行,這對於法律的威信與行政效率會產生什麼樣的影響?相較之下,要讓一個已經發動的強制執行程序停下來,法律要求的門檻應該是「感覺有困難」還是「事實上辦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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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行政執行法的核心概念。這道題目考察的是該法第 8 條關於「終止執行」的法定事由,你能敏銳地察覺到選項 (B) 的語意陷阱,展現了紮實的法學辨析能力。
行政執行終止的法定實質要件
在行政法實務中,行政執行是國家為了達成行政目的所採取的強制手段。當執行程序已經達到目的(如義務履行完畢)、失去法源依據(如處分被撤銷),或是客觀上已完全無法達成(如履行不可能)時,執行機關便應依法終止程序。選項 (A)、(C)、(D) 正是對應行政執行法第 8 條第 1 項的三款法定事由。其背後的法理在於,行政權的強制介入必須具有必要性與正當性,一旦法律基礎或事實基礎喪失,執行程序就必須劃下句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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