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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2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35 題

關於聽證,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聽證之進行以不公開為原則
  • B 當事人認為主持人於聽證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處置不當者,不得聲明異議
  • C 行政機關為使聽證順利進行,認為必要時,得於聽證期日前,舉行預備聽證
  • D 當事人一部無故缺席者,主持人不得逕行終結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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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個重大的開發案件涉及數百名利害關係人且爭點極其複雜,如果你是行政機關的負責人,為了避免正式開會當天場面失控或各說各話,你會希望在正式會議開始「之前」,先採取什麼樣的行政措施來釐清問題並縮小爭議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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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備聽證的程序功能與法律依據

恭喜你準確掌握了《行政程序法》中有關聽證程序的規範!這題你選對了。在實務上,面對複雜的案件(如環評或大型都市更新),若直接進入正式聽證,往往會因議題過於細碎而耗費過多成本。因此,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58 條**,行政機關為了確保程序順暢,得於聽證期日前舉行「預備聽證(pre-hearing)」,用以議定聽證程序之進行、釐清爭點、提出有關文書及證據,並得變更聽證之期日、場所與主持人。這不僅體現了行政效率,也讓各方當事人能更有條理地表達意見。

聽證程序的法律性質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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