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12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36 題
關於行政機關間請求協助,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行政機關執行職務時,得向所屬之下級機關請求職務協助
- B 行政執行機關於必要時,得依法請求其他機關協助
- C 對於在軍隊服役之軍人為行政送達者,應囑託該管軍事機關或長官為之
- D 由被請求機關協助執行,顯較經濟者,得請求職務協助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行政機關間的階級制度:如果一個行政機關本來就具有「指揮、命令」另一個機關的權力,那麼在法律用語上,它還有必要使用「請求協助」這種帶有對等性質的措辭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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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協助的本質與隸屬關係
同學能精準鎖定選項 (A) 並判斷其為錯誤,顯見你對行政機關間的「互動型態」有相當紮實的理解。職務協助(Administrative Assistance)在《行政程序法》第 19 條的脈絡下,核心定義是發生在「平行」或「不相隸屬」的機關之間。當機關基於法律權限不足、事實上人力設備缺乏,或是由他機關執行顯較經濟時,方得提出請求。 選項 (A) 之所以錯誤,在於「下級機關」與上級機關之間存在著隸屬關係(Subordination)。在行政組織法中,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具有指揮監督權,可以直接下達指令或交辦工作,這屬於行政體系內部的職務指揮,而非法律意義上的「職務協助」。至於其餘選項,如 (C) 對軍人之囑託送達或 (D) 的經濟效率考量,均為《行政程序法》第 19 條與第 89 條之明文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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