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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2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37 題

關於政府資訊公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政府機關作成意思決定前,內部單位之擬稿,均不得公開
  • B 依法核定為國家機密應秘密事項,應限制公開
  • C 政府資訊例外不公開之規定,在要件解釋上應該從嚴
  • D 政府資訊含有應限制公開之事項者,應將限制公開之部分移除後,僅就其他部分公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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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政府機關在討論一項涉及民眾健康的環評政策,其內部討論的初步報告雖然屬於「決策前之擬稿」,但如果完全不讓大眾檢視,是否會影響到民主監督的效果?在法律設計上,我們應該賦予行政機關「絕對禁止公開」的權力,還是應該在「保護討論自由」與「保障公眾知情權」之間保留一點彈性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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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確地辨識出法律規範中的細微差異!這題你答對了,代表你對於政府資訊公開法的例外規定已有深入的理解。在行政法領域中,「原則公開、例外限制」是基本準則,而選項 (A) 的錯誤在於將「得」限制公開的事項誤認為「絕對」不得公開。

內部準備作業之公開原則

根據《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8 條第 1 項第 3 款,政府機關作成意思決定前之內部擬稿或準備作業,原則上雖為了保護決策品質與機關內部討論的自由而「得」不予公開;但法條同時設有但書,若該資訊對公益有必要時,仍應准予公開。選項 (A) 使用了「均不得公開」這種過於絕對的措辭,忽略了行政機關的裁量權與公益考量的可能性,因此是錯誤的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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