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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2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38 題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程序法所規定之陳情事由?
  • A 行政法令之查詢
  • B 行政違失之舉發
  • C 行政上權益之維護
  • D 向監察院請求提出彈劾案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我們在談論《行政程序法》時,其規範的核心對象是哪一類的國家機關?而當某種行為是要求一個獨立於行政體系之外的機關,去追究某個公務員個人的法律責任(例如讓他去職)時,這種行為在憲法權力分立的框架下,應該屬於哪一種權力的行使?它還會被歸類在一般的『行政程序』中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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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識別了「人民陳情」制度在法律上的明確範疇。在行政法學中,陳情(Petition)是人民與政府溝通的重要橋樑,也是行政機關進行自我省察與監督的一種非正式救濟管道。你能快速排除干擾項,顯見對於行政程序法的條文精確度掌握得相當扎實。

行政程序法中的陳情範圍

根據《行政程序法》第 168 條的明文規定,人民陳情的事由僅限於四類:行政興革之建議、行政法令之查詢、行政違失之舉發,以及行政上權益之維護。這些事項都與「行政事務」的運作直接相關。反觀選項 (D) 所提到的「向監察院請求提出彈劾案」,本質上屬於對公務人員個人身分與法律責任的追究,屬憲法層次之**監察權(Power of Control)**範疇,應依《監察法》程序辦理。雖然兩者皆為人民行使憲法賦予之請願權(Right of Petition)的體現,但在《行政程序法》的規範框架下,並未將「請求彈劾」納入陳情事由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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