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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2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39 題

關於訴願制度,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訴願決定亦屬行政處分
  • B 訴願決定對於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有拘束力
  • C 訴願決定因提起行政訴訟之期間經過而未起訴者,該訴願決定具有形式存續力
  • D 訴願決定撤銷原行政處分,並命原處分機關作成適法之處分,原處分機關仍有自行認事用法之權限,不受訴願決定意旨之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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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行政體系的層級指揮體制中,如果上級機關(或負責監督的訴願機關)對於特定爭議案件已經給出了明確的法律判斷與處置指令,若容許下級機關在執行時完全無視該指令、依照自己的意思重新判斷,那麼法律所設計的「上級監督下級」與「行政自我審查」機制,還能發揮預期的法律安定功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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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辨識出選項 (D) 的謬誤,這代表你對行政救濟制度中「層級監督」的核心邏輯有著紮實的理解。本題的核心考點在於訴願決定之拘束力。依據《訴願法》第 95 條與第 96 條規定,訴願決定確定後,對各關係機關具有拘束力;特別是當訴願決定撤銷原處分並命其另為處分時,原處分機關必須遵循訴願決定之「意旨」與「法律見解」來重作處分,而非享有完全不受限制的認事用法權限,否則訴願制度將喪失糾正違法或不當行政行為的功能。

訴願決定之法律效力

關於其他選項,(A) 訴願決定本質上亦屬於行政機關單方面對具體公法事件所為之決定,具有處分性質;(B) 則涉及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其在執行公權力時視同行政機關,自然須受決定拘束;(C) 提到的形式存續力,是指處分因救濟期間屆滿而產生的不可撤銷性。本題難度屬於基礎偏中等,鑑別度在於考生是否混淆了「裁量權」與「受法律決定拘束」的界線,是行政法考生必須掌握的基本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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