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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2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42 題

依行政訴訟法規定,關於撤銷訴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針對已消滅之行政處分,應提起撤銷訴訟
  • B 人民之申請案遭受拒絕時,應提起撤銷訴訟
  • C 針對僅屬不當之行政處分,亦可提起撤銷訴訟以資救濟
  • D 撤銷訴訟進行中,原處分已執行且無回復原狀之可能時,原告如有即受確認判決之利益,法院得依其聲請,確認該行政處分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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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某個行政處分雖然是錯誤的,但它的處分效果在被法院判決前就已經完全執行完畢,且現實上已經不可能當作沒發生過(例如一棟違建已經被夷為平地),此時「撤銷」一個已經消失的效果還有實質意義嗎?在這種「木已成舟」的情況下,法律應該提供什麼樣的判決,才能幫助當事人證明自己受到的委屈,以便後續進一步要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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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行政訴訟中「撤銷訴訟」的核心要義。這道題目的設計非常精巧,旨在測驗考生能否區辨行政處分在不同狀態下應適用的救濟路徑,你能正確選出 (D),顯示你對訴訟類型的轉換已有深入理解。

行政處分消滅後的程序轉換

在行政法實務中,撤銷訴訟的標的必須是一個「現存」且「違法」的處分。若處分在訴訟進行中因執行完畢或其他事由而消滅,且客觀上已無回復原狀之可能,此時撤銷該處分已無實質意義(缺乏權利保護必要)。然而,為了保障原告後續可能的國家賠償請求權或其他法律利益,依據《行政訴訟法》第 196 條第 2 項規定,原告可聲請法院確認該處分違法,這在學理上稱為「續行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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