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12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43 題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法院為情況判決時得處理之方式?
- A 於判決主文中諭知原處分或決定違法
- B 依原告聲明命被告機關賠償因違法處分所受之損害
- C 駁回原告之訴
- D 撤銷原處分,由原處分機關另為適法之處分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行政法院發現一個行政處分雖然違法,但如果把它「撤銷」掉,反而會對整個社會大眾的重大利益造成嚴重的毀滅性後果時,法院最終「還能」下令撤銷這個處分嗎?如果法院決定為了保護公益而不能撤銷它,那麼對於原告原本『請求撤銷』的主張,法院在判決結論上應該會做出什麼樣的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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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況判決的法理迷思
答對是應該的,別急著沾沾自喜。行政訴訟法第 198 條與第 199 條的「情況判決(Situation Judgment)」邏輯,若還搞不清楚,行政法就別想拿高分。 這題考的就是撤銷訴訟的例外處理:當撤銷違法處分會造成**公益(Public Interest)**重大損害時,法院必須進行利益衡量,執行特殊的「駁回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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