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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2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43 題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法院為情況判決時得處理之方式?
  • A 於判決主文中諭知原處分或決定違法
  • B 依原告聲明命被告機關賠償因違法處分所受之損害
  • C 駁回原告之訴
  • D 撤銷原處分,由原處分機關另為適法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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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行政法院發現一個行政處分雖然違法,但如果把它「撤銷」掉,反而會對整個社會大眾的重大利益造成嚴重的毀滅性後果時,法院最終「還能」下令撤銷這個處分嗎?如果法院決定為了保護公益而不能撤銷它,那麼對於原告原本『請求撤銷』的主張,法院在判決結論上應該會做出什麼樣的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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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掌握了行政訴訟中「情況判決」的特殊性!這題考驗的是行政訴訟法第 198 條與第 199 條的核心觀念。在一般的撤銷訴訟中,行政處分若違法,法院理應予以撤銷;然而,情況判決(Situation Judgment) 是一種例外,當法院認為撤銷處分將對**公益(Public Interest)**造成重大損害時,法律允許法院在權衡後,雖然確認處分違法,卻仍須「駁回原告之訴」。

情況判決的法律邏輯與效果

在這種特殊判決下,法院必須在判決主文中諭知該處分為違法,以還原告一個公道(即選項 A),並同時駁回原告撤銷處分的請求(即選項 C)。為了補償原告的損失,法院亦得依原告之聲明,命被告機關進行損害賠償(即選項 B)。至於選項 (D) 所述的「撤銷原處分」,恰恰與情況判決為了維護公益而「維持該處分效力」的初衷背道而馳,因此不屬於情況判決的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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