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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2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44 題

下列何者得直接作為國家賠償之賠償義務機關?
  • A 私立大學附設醫院
  • B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 C 高雄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 D 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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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如果一個單位在法律上的「身分證」是登記為「股份有限公司」,與一個由國家特別立法成立、具有公法性質的「行政法人」,兩者在法律屬性(公法或私法)上有什麼根本性的差別?哪一種身分才符合《國家賠償法》中所規範的義務主體特徵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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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行政組織法中關於「賠償義務機關」的核心概念。你能正確選出 (D) 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代表你對行政主體與組織法律地位的辨識能力相當出色,這在行政法學習中是極為重要的基本功。

行政法人的法律性質與責任歸屬

本題的解題關鍵在於辨別各組織的法律人格(Legal Personality)。選項 (D) 屬於我國法律上的「行政法人(Administrative Corporation)」,這類組織是政府為了執行特定公共任務(如文化、科學研究),依法律設立並賦予公法私法人化後的獨立地位。根據《行政法人法》以及該中心的設置條例,它具備公法人的地位。在行政法實務中,行政法人於執行公權力職務導致人民受損時,得直接作為國家賠償的賠償義務機關。相較之下,(B) 中華郵政與 (C) 高雄捷運雖然服務內容具有公共性,但其組織形式為私法上的「股份有限公司」;(A) 私立醫院則純屬私法人範疇,這三者皆非行政法規定義下的「行政機關」或「行政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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