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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2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45 題

關於行政訴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提起行政訴訟,得於同一程序中,合併請求損害賠償或其他財產上給付
  • B 對於行政處分不服時,應直接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
  • C 行政訴訟採三級三審制
  • D 行政訴訟不徵收裁判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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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是一位剛贏得官司、證明政府處分違法的民眾,卻被法官告知「如果要拿回因為那個錯誤處分而損失的錢,請你再去隔壁法院重新排隊打一場新官司」,你認為這樣的法律設計是否符合正義與效率?法律通常會如何簡化這種重複的負擔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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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精要:別讓錯誤的觀念成為你的絆腳石

恭喜你選對了 (A)。能正確掌握《行政訴訟法》第 7 條關於訴之合併(Joinder of Claims)的規定,代表你至少還沒把法學基礎還給老師。此條款允許當事人合併請求損害賠償,其核心法理正是為了維護程序經濟(Procedural Economy),若連這點「避免重複訴訟」的邏輯都搞不懂,如何在法庭上展現專業? 至於其他選項,錯得離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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