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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2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46 題

行政機關徵收甲之土地,卻未於法定期間內發給補償金,致使徵收處分失其效力。若甲主張依該徵收處分所成立之法律關係因失效而不存在,則其應提起何種訴訟類型?
  • A 撤銷訴訟
  • B 課予義務訴訟
  • C 一般給付訴訟
  • D 確認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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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個行政決定在法律上已經因為特定原因「自動失去了生命力(失效)」,但政府機關仍然假裝它還活著並據此行動,你向法院請求的重點,應該是「請法院殺掉它(撤銷)」,還是「請法院正式宣布它已經死掉了(確認現狀)」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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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行政訴訟類型的核心區別!這題考查的是當行政處分因法定事由而「失效」時,權利受損的人應如何尋求救濟。你的判斷非常正確,這正是確認訴訟發揮功能的典型場景。

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之存否

在行政法實務中,徵收處分若未依限發給補償金,依據司法院釋字第 516 號等解釋意旨,該徵收處分會「從此失其效力」。既然處分已自動失效,當事人此時的訴求並非要求撤銷一個「違法但仍有效」的處分(那是撤銷訴訟的功能),而是要針對處分失效後「法律關係已不存在」的現狀請求司法確認。根據《行政訴訟法》第 6 條規定,對於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包括其後不存在)之爭議,應提起「確認訴訟(Declaratory Judgment)」,以釐清甲與國家間是否存在徵收之法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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