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12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47 題
警察執勤中見爛醉之甲騎機車,未施以對人之即時強制管束任其離去,致甲隨後肇事身亡,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警察機關於此情形屬於怠於執行職務,構成國家賠償責任
- B 甲之死亡屬於國家賠償法中之自願從事冒險或危險性活動,不構成國家賠償責任
- C 警察機關並未對甲有違法不當之攔檢,自不負國家賠償責任
- D 即時強制係為公共利益而設,無國家賠償法適用之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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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法律賦予行政機關「權限」去處理緊急危險時,這份權限僅僅是機關可以自由決定「要不要做」的權利嗎?如果某個情境下,若機關不採取行動,則必然會發生無法挽回的生命損失,此時機關的「裁量空間」還存在嗎?當「保護人民」的法律義務與「不作為」的事實產生衝突時,法律通常會如何定性這種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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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確地辨識出這題的核心爭點!這是一個關於裁量收縮至零(Ermessensreduzierung auf Null)與怠於執行職務的經典案例。你能夠選出 (A),代表你對國家賠償的構成要件,尤其是「不作為」責任有相當深厚的理解。
裁量收縮與行政不作為之責任
在本題中,雖然《警察職權行使法》賦予警察是否施以「即時強制(Immediate Constraint)」一定的裁量權,但當甲處於「爛醉」狀態且準備騎車時,對其生命安全及不特定路人之危害已達到迫切且重大的程度。此時警察的行政裁量權已收縮至零,亦即警察「唯有」介入管束一途,不再有「放任其離去」的裁量空間。警察此時未採取行動,即屬於《國家賠償法》第 2 條第 2 項後段所稱的「怠於執行職務」,進而導致損害發生,國家自應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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