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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2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47 題

警察執勤中見爛醉之甲騎機車,未施以對人之即時強制管束任其離去,致甲隨後肇事身亡,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警察機關於此情形屬於怠於執行職務,構成國家賠償責任
  • B 甲之死亡屬於國家賠償法中之自願從事冒險或危險性活動,不構成國家賠償責任
  • C 警察機關並未對甲有違法不當之攔檢,自不負國家賠償責任
  • D 即時強制係為公共利益而設,無國家賠償法適用之餘地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法律賦予行政機關「權限」去處理緊急危險時,這份權限僅僅是機關可以自由決定「要不要做」的權利嗎?如果某個情境下,若機關不採取行動,則必然會發生無法挽回的生命損失,此時機關的「裁量空間」還存在嗎?當「保護人民」的法律義務與「不作為」的事實產生衝突時,法律通常會如何定性這種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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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確地辨識出這題的核心爭點!這是一個關於裁量收縮至零(Ermessensreduzierung auf Null)與怠於執行職務的經典案例。你能夠選出 (A),代表你對國家賠償的構成要件,尤其是「不作為」責任有相當深厚的理解。

裁量收縮與行政不作為之責任

在本題中,雖然《警察職權行使法》賦予警察是否施以「即時強制(Immediate Constraint)」一定的裁量權,但當甲處於「爛醉」狀態且準備騎車時,對其生命安全及不特定路人之危害已達到迫切且重大的程度。此時警察的行政裁量權已收縮至零,亦即警察「唯有」介入管束一途,不再有「放任其離去」的裁量空間。警察此時未採取行動,即屬於《國家賠償法》第 2 條第 2 項後段所稱的「怠於執行職務」,進而導致損害發生,國家自應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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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
💡 裁量收縮至零時,公務員應作為而不作為,構成國家賠償。

🔗 怠於執行職務國賠成立流程

  1. 1 法令賦予任務 — 法令目的包含保護特定人民之權利(保護規範)
  2. ↓
  3. 2 裁量收縮至零 — 危險迫在眉睫,公務員除採取特定行動外別無選擇
  4. ↓
  5. 3 行政不作為 — 公務員怠於執行應作為之職務(如未管束醉漢)
  6. ↓
  7. 4 權利受損害 — 不作為與人民損害(死亡)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
  8. ↓
  9. 5 國賠責任成立 — 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國賠法 2 條 2 項後段)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公務員若有過失不作為,國家賠償後可對其行使求償權。
🧠 記憶技巧:法令護人民、裁量至零、應作為而不作為=國賠成立
⚠️ 常見陷阱:易誤認「即時強制」純屬裁量自由,而忽略當生命受威脅時,裁量會收縮至零。
國家賠償法第 2 條 保護規範理論 裁量收縮至零 釋字第 469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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