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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2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48 題

關於國家賠償法上公共設施之國家賠償責任,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損害係因公共設施之利用而產生
  • B 該公共設施之設置或管理有欠缺
  • C 賠償範圍限於生命、身體或財產之損害
  • D 設置與管理之欠缺與損害間有相當因果關係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在《國家賠償法》的框架下,如果政府維護的設施不僅損害了民眾的物品,甚至導致民眾被無故困在某處無法離開,這種對「行動空間」的剝奪,法律是否應該視而不見?若法律的宗旨是保護人民的權利,那麼對於賠償範圍的描述,通常會傾向於「條列清楚」還是「刻意限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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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法第 3 條的規範核心

同學能精準指出選項 (C) 的錯誤,展現出你對法條細節的敏銳觀察力。根據《國家賠償法》第 3 條第 1 項規定,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損害時,國家應負賠償責任。選項 (C) 刻意漏掉了「人身自由」這一項,並使用「限於」這類排他性字眼,自然成為了明顯的錯誤描述。在法律實務中,權利保護的範圍通常是隨時代進步而擴張的,理解法條時必須注意其涵蓋的廣度。

國家賠償責任的成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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