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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2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49 題

有關國家賠償制度,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人民因國家機關違法行使公權力受損害者,不得請求所失之利益
  • B 人民依國家賠償法規定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賠償,賠償義務機關應即與其協議
  • C 國家賠償請求權之消滅時效,不適用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第 1 項之規定
  • D 國家賠償之訴,除國家賠償法另有規定外,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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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設有一位計程車司機的生財車輛因為國家公權力的違法行為被撞毀,除了修車費用這類「實際發生的損失」外,他在修車期間無法載客所損失的收入,在公平正義的原則下,法律應該將其排除在賠償範圍之外嗎?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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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害賠償範圍的完整性

很高興看到你精確地辨識出選項 (A) 的錯誤。在國家賠償制度中,補償人民損失的核心目標在於「回復原狀」。根據《國家賠償法》第 5 條適用《民事法》的原理,損害賠償的範圍應參照《民法》第 216 條,不僅包含所受損害(既有財產的減少),也應包含所失利益(預期可得利益的喪失)。因此,選項 (A) 主張不得請求所失利益,明顯限縮了法律對人民權益的保障。

國家賠償的程序與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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