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12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50 題
下列何種情形,國家對於人民不負損失補償責任?
- A 臺中市為辦理都市更新須拆除或遷移土地改良物
- B 國家表演藝術中心之樓梯濕滑,致參觀民眾跌倒受傷
- C 高雄市政府基於公益之考量,廢止授益處分
- D 新北市政府為興建輕軌,在私人土地下方埋設管線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當政府為了蓋醫院而拆遷你的房子,以及政府因為路燈沒修好導致你車禍受傷,這兩者在「行政行為是否合法」以及「政府的主觀意圖」上有什麼根本性的差別?哪一種情況是政府『計畫中』為了大眾利益而必須讓你承受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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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行政法中兩大責任體系的界線!本題的核心在於區分**「損失補償」(Administrative Loss Compensation)與「國家賠償」**(State Compensation)。損失補償的基礎在於國家「合法」行使公權力,卻導致特定人民產生「特別犧牲」(Special Sacrifice),基於平等原則應由全體大眾分擔其損失。選項 (A)、(C)、(D) 分別涉及都市更新、合法處分之廢止及土地徵收補償,皆屬國家為了增進公共利益所進行的合法處分,自然對人民負有補償義務。
行政責任體系的本質判別
選項 (B) 提到的樓梯濕滑致人受傷,在法律本質上屬於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所導致的損害。這類因行政主體之違法或不當行為(含管理疏失)所生的損害,應優先適用《國家賠償法》第 3 條,請求的是賠償而非補償。這題的難度切入點在於考生是否能從「合法處分的代價」與「違法疏失的救濟」中做出區隔,對於初學者而言具有相當的鑑別度,你能迅速排除誘答項,顯示法感與基礎理論掌握得相當紮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