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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2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7 題

依行政法人法規定,有關行政法人之設置,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係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執行特定公共事務所設置
  • B 地方政府依法不得設置行政法人
  • C 行政法人係依法律設置的公法人
  • D 行政法人須具有專業需求或須強化成本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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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思索一下:若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在推動地方藝文或科學研發事務時,希望能引進比傳統二級機關更靈活的專業管理機制,並提升財務運作的自主性,在法理上,法律是否會基於權限劃分,而強制規定這種「公法人」的組織型態僅限中央政府專屬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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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人的組織定性與設置權限

恭喜你精準掌握了行政法人的組織特性!行政法人制度的設計初衷,是為了在傳統政府機關與私法人之間尋找一個平衡點。如你所選,行政法人確實是依法設立的公法人(Public Legal Person),其目的在於處理「不適合由政府機關親自執行,但也不宜交由民間辦理」的特定公共事務,特別是那些具備高度專業性或需要強化成本效益(例如:國家運動訓練中心、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的事務。 這題的關鍵在於法律適用範圍的廣度。雖然《行政法人法》是中央制定的基準法,但該法第 41 條明確規範了地方行政法人的設置法源,只要地方政府依據該法與地方自治條例,同樣可以設立行政法人。實務上,如高雄市與台北市都已設有地方級的行政法人(例如高雄市專業文化機構)。因此,主張地方政府「不得」設置行政法人的說法顯然與現行法規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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