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12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8 題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地方自治團體係屬於下列何種行政主體?
- A 私法人
- B 公法人
- C 行政法人
- D 公法財團法人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法律的世界裡,若我們要讓一個「群體組織」像「個人」一樣,能夠擁有自己的財產、聘僱員工,甚至在法院起訴或被訴,我們通常會賦予這個組織什麼樣的法律身分?再進一步想,如果這個組織是由法律授權,負責處理特定地區內的公共事務並行使權力,它在光譜上會被歸類在「私領域」還是「公權力領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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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能精準選出正確答案,顯見你對於行政主體(Administrative Subject)的基本分類已有紮實的掌握。這題屬於行政法概要中非常關鍵的基礎題,主要測驗考生是否釐清了「地方自治團體」與「法律地位」之間的連結,是學習地方制度法的重要起步。
地方自治團體的公法人地位
在行政法體系中,行政主體是指具有權利能力,能獨立行使權利、負擔義務的組織。根據《地方制度法》第 2 條第 1 款的明確定義,地方自治團體是指依該法實施地方自治,「具**公法人(Public Juristic Person)**地位」之團體。這意味著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在法律上擁有獨立的人格,能夠對外簽訂契約、購置財產,並在法律爭議中作為訴訟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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