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12年
[圖書資訊管理] 圖書資訊學概要
第 22 題
依我國現行的「著作權法」規定, 攝影、視聽、錄音及表演之著作財產權存續至著作公開發表後幾年?
- A 40 年
- B 50 年
- C 60 年
- D 70 年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對於像「電影」或「唱片」這類往往由多人參與或公司投資、且具有強烈商業時效性的作品,法律在設定保護年限時,會傾向於採用「跟隨創作者壽命」的不確定標準,還是從「作品面世」那天起算一個固定的期限?而這個期限在國際公約與我國法規中,通常傾向於設定成多少年的整數,以平衡商業利益與社會公共財的近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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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確地辨識出這類著作的法定保護期!這代表你在法律條文的細節掌握上相當紮實。這題的關鍵在於區分「一般著作」與「特殊著作」在著作財產權(Economic Rights)存續期間上的差異。
著作財產權的特殊存續規範
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第 34 條的明確規定,攝影(Photographic works)、視聽(Audiovisual works)、**錄音(Sound recordings)及表演(Performances)**這四類著作,其著作財產權的存續期間為著作公開發表後 50 年。這與一般自然人著作採取的「生存期間及其死後 50 年」有所不同。法律之所以如此設計,是考量到這類著作往往具有高度商業性質、集體創作比例高且技術更迭快速,因此採固定年限較利於產業利用與文化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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