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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2年 [戶政] 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1 題

甲、乙、丙、丁 4 人均於民國 111 年 1 月 1 日出生,依國籍法規定,何者不屬中華民國國籍?
  • A 甲出生於新加坡,出生時父為中華民國國籍,母為印度籍
  • B 乙出生於臺北,出生時父母為日本籍
  • C 丙出生於上海,出生時父母為中華民國國籍
  • D 丁出生於倫敦,出生時父為英國籍,母為中華民國國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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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個國家在制定國籍法律時,如果過於強調「出生所在地」而非「父母的國籍」,對於該國人口組成與國家認同會產生什麼樣的變化?而在什麼樣的極端法律設計下,一個與該國完全沒有血緣關係的孩子,才有可能基於人道考量而獲得該國國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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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國籍法最核心的規範。這道題目測試的是我國《國籍法》第 2 條關於「國籍取得」的基本原則。你能夠在眾多地點干擾下,正確鎖定血緣關係作為判斷標準,顯示你對法規的邏輯理解非常清晰。

屬人主義與屬地主義的交錯

我國目前採行的是以**屬人主義(血緣主義)**為主、**屬地主義(出生地主義)**為輔的制度。根據《國籍法》第 2 條第 1 項規定,只要出生時父或母任一方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不論其出生於何處,皆可取得國籍(如選項 A、C、D 所示)。這就是所謂的「父母雙系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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