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12年
[戶政] 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11 題
國人甲出境 2 年以上被遷出登記後回國,有關遷入登記,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持我國護照入境 3 個月後,始得辦理遷入登記
- B 持入國證明文件入境 3 個月以上者,應為遷入登記
- C 持外國護照入境 3 個月以上者,亦得辦理遷入登記
- D 不必辦遷入登記,應辦理住址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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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位國民因長期旅居國外,其在國內的戶籍已被依法遷出,當他再次踏上國土並打算恢復戶籍時,法律會如何根據「他入境時所使用的證件類型」以及「在國內停留的時間長短」,來判斷他是否已具備重新設立戶籍登記的法定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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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戶籍法》中關於「遷入登記」的細節!這題考查的是國人出境超過兩年,戶籍被辦理「遷出登記」後的復籍規範。你的判斷非常正確,能區分出持有護照與持有入國證明文件在程序上的差異,是奪分的關鍵。
遷入登記的法理與實務
依據《戶籍法》第 16 條及第 17 條與相關配套法規,國人出境兩年以上遭遷出登記後,回國欲恢復戶籍時,程序會因持有的證件而異。若持我國護照入境,原則上可立即辦理遷入登記,不需等待三個月,因此選項 (A) 的限制是不正確的;而選項 (B) 則涉及持「入國證明文件」入境者,依規定需在入境並居住三個月以上後,才應辦理遷入登記。這項設計是為了確認當事人確有長期居住之事實,而非僅短期停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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