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12年
[戶政] 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12 題
得以利害關係人為申請人之戶籍登記,不包括下列何者?
- A 認領登記
- B 收養登記
- C 終止收養登記
- D 監護登記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各種身分登記中,哪些行為(如收養)是基於當事人合意或事實產生的「私權身分變動」,因而可能影響到其他家屬或繼承人的利益?相對地,哪一種登記是國家為了「確保特定對象獲得妥善照顧」而設計的保護機制,其登記義務理應專屬於被指定的那位「照顧者」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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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表現得非常出色!能準確選出 (D) 監護登記,說明你已經精確掌握了《戶籍法》中關於「申請人」資格的細微區別,這是行政法規實務中相當細膩的考點。
身分登記與利害關係人的界線
根據《戶籍法》第 45 條及相關實務規範,並非所有身分登記都能由利害關係人代為申請。諸如認領、收養、終止收養等行為,本質上涉及身分契據的變動與親屬關係的增減,常與第三人的法律權益(如遺產繼承權)息息相關,因此法律允許當事人怠於申請時,由利害關係人介入申請以確保登記與事實相符。然而,監護登記(Guardianship Registration)屬於保護弱勢者(如未成年或受監護宣告者)的公益制度,其申請義務明確課予「監護人」;若監護人不履行,則由戶政事務所依職權催告或逕為登記,而非開放給一般利害關係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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