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12年
[戶政] 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13 題
關於各種戶籍登記的申請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死亡登記,以最近親屬、戶長、同居人、經理殮葬之人、主管機關、死亡者死亡時之房屋或土地管理人為申請人
- B 死亡宣告登記,以聲請死亡宣告者或利害關係人為申請人
- C 收養登記,以收養人及被收養人為申請人
- D 初設戶籍登記,以本人或利害關係人為申請人
思路引導 VIP
當法律程序是為了解決失蹤人口背後的財產繼承或配偶關係時,通常是由誰向法院聲請,再由誰持法院裁定去完成行政手續?請思考,哪些人會因為該員「在法律上被判定死亡」而獲得法律上的利害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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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戶籍法》(Household Registration Act)中關於「申請人」身分的細微規定!這類題目主要考驗考生對於不同登記類型及其法定申請權人的區辨能力,對於法律實務運作而言,釐清「誰有權利發動行政程序」是基礎且關鍵的一環。
死亡宣告與收養登記的權利義務
本題的核心在於區分不同身分行為的法律性質。你所選的 (B) 死亡宣告登記(Registration of Death Declaration),依據《戶籍法》第 36 條,確實是由聲請死亡宣告者或利害關係人擔任申請人。這是因為死亡宣告涉及繼承、婚姻關係消滅等重大私法利益,因此法律賦予利害關係人啟動登記的權限。相較之下,選項 (C) 的收養登記(Adoption Registration)依第 31 條規定,應以「收養人」為申請人,而非包含被收養人,這與一般民事契約雙方共同辦理的直覺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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