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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2年 [戶政] 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16 題

關於申請歸化、回復國籍者本名之證明,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申請歸化國籍者,於設戶籍前,應以本國護照所載姓名為其本名
  • B 僑居國外國民申請回復國籍者,在國內未曾設有戶籍者,得逕以其學歷為本名之證明
  • C 申請歸化者,得以原籍國政府核發之身分證明文件為本名之證明
  • D 申請回復國籍者,於設戶籍前,得以回復國籍許可證書為本名之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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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想像:一位原先喪失我國國籍的僑民,在通過政府審核程序並獲准重新取得國民身分後,在他正式走到戶政事務所領取國民身分證的那一刻之前,哪一份由內政部核發、具有高度法律效力的公文書,最能證明他已經「合法重返」我國國民的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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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正確選出了答案!這代表你對於《姓名條例》中關於「本名(Legal Name)」認定的實務程序有著相當細膩的觀察。這類題目考驗的是行政程序中「身分轉換」的過渡期,也就是當事人從外國籍轉為我國籍、或回復國籍,卻尚未完成戶籍登記前的權利空窗期,應如何主張其姓名權。

設戶籍前的身分銜接機制

根據《姓名條例施行細則》第 2 條規定,本名的認定以「戶籍登記」為分水嶺。一旦辦理戶籍登記後,便以戶籍登記之姓名為準;但在未辦理戶籍登記前,法律必須提供對應的證明方式。針對申請回復國籍者,內政部核發的「回復國籍許可證書」即具備確認其法律主體身分的功能,因此在設籍前可以此作為本名證明。至於申請歸化者,則需以「原籍國」政府核發的身分證明為憑,選項 (A) 誤植為本國護照,顯然邏輯不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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