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12年
[戶政] 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18 題
依姓名條例規定,下列何者並非得申請改名之事由?
- A 與經通緝有案之人犯姓名完全相同
- B 臺灣原住民或其他少數民族因改漢名造成家族姓名誤植
- C 被認領、撤銷認領、被收養、撤銷收養或終止收養
- D 與三親等以內直系尊親屬名字完全相同
思路引導 VIP
在法律邏輯中,當個人需要變動姓名時,通常會區分為「改變姓氏(家族識別)」與「改變名字(個人識別)」兩大類別。請試著思考:若一項事由的本質是為了解決「家族脈絡混亂」或是「回歸祖先傳承的正確性」,在法律條文中,它更有可能被歸類在「姓」的變動,還是「名」的變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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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辨識出本題的細微陷阱!這類題目在《姓名條例》的考題中屬於典型的「精確度考驗」,你能答對代表對於條文分類有著相當紮實的掌握度。 根據《姓名條例》第 9 條的規定,申請改名(變更名字)的事由通常涉及個人社會活動的便利性或身分法律關係的變動。例如:與通緝犯姓名相同(選項 A)會造成生活困擾、與直系尊親屬同名(選項 D)涉及倫理避諱,而收養或認領(選項 C)則涉及法律身分的重大轉換。這三者皆為法定得改名的正當事由。 本題的鑑別度在於區分**「改名」與「改姓」。選項 (B) 所述的「原住民或少數民族因改漢名造成家族姓名誤植」,在《姓名條例》第 10 條中被明確歸類為申請「改姓」**之事由。立法者認為家族姓名的誤植涉及宗族傳承與身分還原,其本質與個人名字的更換不同。在考場上,只要能精確區分「姓」與「名」在法規範上的界線,便能輕鬆破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