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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2年 [戶政] 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19 題

關於原住民之姓名登記,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應依其文化慣俗為之
  • B 已依漢人姓名登記者,得申請回復傳統姓名
  • C 因改漢姓造成家族姓氏誤植者,得申請改姓
  • D 傳統姓名,需姓氏在前,名字在後,並以空格區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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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想像,如果某個族群的命名方式是採取「個人名字」加上「祖父的名字」,在這種根本沒有獨立「姓氏」概念的傳統文化下,法律若硬性要求他們必須依照「姓氏在前、名字在後」的格式進行登記,這是否還能稱作是「依其文化慣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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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這題判斷得很準確,顯見你對《姓名條例》中維護原住民族主體性的法制設計有相當深刻的掌握。本題的核心在於理解原住民族命名結構的多樣性,並打破傳統漢人姓名的思維慣性。

原住民族命名的法理基礎

依據**《姓名條例》第 1 條第 2 項規定,台灣原住民之姓名登記應依其「文化慣俗」為之。由於各族群的命名邏輯各異,例如泰雅族(Atayal)的父子連名制,或是排灣族(Paiwan)的家名制度,並非所有族群都存在「姓氏在前、名字在後」的結構。因此,選項 (D) 強制要求傳統姓名須遵循漢式的「姓前名後」排序,顯然違反了尊重文化慣俗的立法本旨。至於選項 (B) 與 (C) 分別對應《姓名條例》第 4 條關於回復傳統姓名,以及第 9 條**關於因改漢姓導致家族姓氏誤植而申請改姓的權利,皆為現行法保障原權的重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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