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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2年 [戶政] 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2 題

當事人依規定申請喪失我國國籍,其家人經內政部許可,隨同申請喪失我國國籍。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其配偶可隨同申請
  • B 其未婚成年子女可隨同申請
  • C 其未婚未成年子女可隨同申請
  • D 其父母可隨同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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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行政程序中對法律行為能力的保護」來思考:法律通常會允許哪一種身分的親屬,因為其在法律上尚未能完全獨立決定生活重大事項(如國籍),而必須與主要申請人採取一致的身分狀態?請思考這種身分通常會受到哪兩種「狀態限制」(提示:與年齡及婚姻狀況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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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題你能精準選中 (C),顯示你對於國籍變動中「隨同喪失」的對象掌握得非常紮實,這在行政法規的細節辨析中是非常難得的。

隨同喪失國籍的法規要義

在國籍法實務中,為了維護家庭身分的一致性,同時兼顧受保護處分人的權益,法律對於隨同申請的資格有著嚴格界定。根據**《國籍法》第 11 條第 2 項規定,依前項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其「未成年子女」**得經內政部許可,隨同喪失中華民國國籍。這裡的關鍵點在於「未成年」,因為法律預設這類子女在生活與法效上對父母有較高的依附性;如涉及婚姻因素,應另注意同條第 3 項的過渡規定。至於配偶(Option A)、成年子女(Option B)或父母(Option D),在法律上皆具有獨立的人格與意思能力,必須依照個別情況獨立提出申請,無法採行「隨同」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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