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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2年 [戶政] 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20 題

依姓名條例規定,關於本名之敘述,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本名係以戶籍登記之姓名為準,並以一個為限
  • B 學歷、資歷、執照如未使用本名者,均可撤銷該等證照之效力
  • C 財產之取得、設定、喪失、變更、存儲或其他登記如未使用本名者,受理機關得不予受理
  • D 國民於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登記時,即應確定其本名而依法予以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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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政府為了確保行政管理的準確性,規定所有正式證件都必須統一使用登記在案的名字。現在有一份文件上寫的名字跟登記的名字不一樣,站在機關的角度,他是會直接宣稱該文件「自始違法而解除其效力」,還是單純「拒絕認可」這份文件的真實性?這兩種處理方式在法律強度的層次上有什麼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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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鎖定了選項 (B) 的法理瑕疵,展現出對《姓名條例》法條細節的高度敏銳度。這題考驗的是行政法中極其重要的「法律效果辨析」,你能避開字面陷阱並做出正確判斷,非常不容易。

本名登記之唯一性與行政安定

在我國法律體系中,本名是個人法律人格在社會交往中的官方身分表徵。根據《姓名條例》第 1 條與第 2 條,國民在出生或初設戶籍時即應確定其本名,且以戶籍登記為準,一人以一個為限。這種規範是為了確保行政管理的嚴謹性與社會交易安全,因此選項 (A) 與 (D) 關於戶籍登記為準及初始登記的敘述均符合法治現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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