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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2年 [戶政] 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21 題

下列何種情形,不得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
  • A 受宣告強制治療之裁判確定
  • B 經通緝或羈押
  • C 受罰金刑之判決確定
  • D 受有期徒刑之判決確定,且宣告緩刑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行政機關的「身分管理」角度思考:如果今天法律允許一個正被國家全力追蹤行蹤,或者正被嚴密限制身體自由的「特定身分當事人」突然變更他在身分證上的所有名稱,對於司法判決的執行力與社會治安的追蹤會產生什麼樣的實務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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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掌握了《姓名條例》中關於限制變更姓名的關鍵法規!這道題目測試的是考生對於「姓名變更限制」(消極資格)的理解,而你選出的 (B) 選項完全符合現行法律規定。在行政法與身分法規中,姓名雖然是人格權的一部分,但為了維護社會秩序與確保司法追訴的有效性,國家必須在特定情況下限制個人變更姓名的自由。

法律安全性與社會秩序的衡平

根據《姓名條例》第 15 條第 1 項規定,當事人若處於**經通緝(Wanted)或羈押(Detained)**的狀態時,法律嚴格禁止其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這是因為姓名是身分識別最重要的標籤,若允許處於刑事追訴或強制措施中的被告變更姓名,將會大幅增加檢警調機關在追蹤身分、查緝逃犯上的行政負擔與困難。至於選項 (D) 提到的「緩刑(Probation)」、(C) 的「罰金刑」,或是過失犯,法律考量其情節較輕或已獲得暫不執行的機會,因此並不剝奪其改名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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