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12年
[戶政] 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22 題
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關於法人準據法,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之外國法人分支機構,其內部事項依中華民國法律
- B 法人,以其據以設立之法律為其本國法
- C 外國法人及其機關對第三人責任之內部分擔,依該對第三人責任之發生地法
- D 外國法人之代表人及代表權之限制,依其本國法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想像,如果一間在國外合法登記的公司,其內部的權責劃分與董事會規矩,會因為它到不同國家出差或發生意外,就隨時變換應用的法律嗎?這種「組織內部的規章制度」,通常是根據它「誕生(設立)」時的什麼基礎來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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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本國法的適用範圍
恭喜你精確地辨識出選項 (C) 的瑕疵,這顯示你對於《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中「法人本國法」的適用範疇已具備相當敏銳的判斷力。這題的核心考點在於區分法人的「對外行為」與「內部組織事項」,是法規實務中極具鑑別度的題目,稍有不慎就容易被「責任發生地」這類侵權行為的概念所誤導。 根據本法第 13 條與第 14 條,法人原則上以其據以設立之法律為其本國法。針對法人的內部組織、代表權限制,甚至是法人與其機關成員對於第三人責任的內部分擔(Internal Allocation),為了維持法律關係的一致性與可預測性,法律明定應適用其本國法。選項 (C) 卻宣稱應依「責任發生地法」,顯然混淆了侵權行為的外部責任與法人內部的追償分配,因此是錯誤的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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