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12年
[戶政] 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24 題
A 國人甲男與我國人乙女結婚後住在 A 國生子丙,丙同時具有我國籍與 A 國籍。關於丙之扶養問題,我國法院應如何適用法律?
- A 適用中華民國法
- B 適用 A 國法
- C 甲適用 A 國法,乙適用中華民國法
- D 選擇適用 A 國法或中華民國法
思路引導 VIP
若一位跨國兒童在特定國家成長、就學並維持日常生活,從保障兒童最佳利益(Best Interests of the Child)與法律便利性的角度來看,你認為法律應優先採用該兒童身分證上的國籍法律,還是應優先採用他實際每日生活與消費所在地的法律,才能最有效地計算其扶養需求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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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正確選出選項 (B)!這代表你對《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中關於「多數國籍」的判斷標準以及「扶養準據法」的連結運用得非常純熟。
扶養準據法之決定與多數國籍處理
本題的核心考點在於判斷受扶養人丙(扶養權利人)的「本國法」。依據《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57 條規定,扶養關係應依「扶養權利人之本國法」。由於丙同時具備我國與 A 國國籍,此時必須進一步銜接同法第 2 條的適用規則:當事人擁有多數國籍時,若在其國籍所屬國中擁有經常居所(Habitual Residence),則以該國法為其本國法。由於丙居住在 A 國,因此在本案中,丙的本國法應認定為 A 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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